我叫马惠明,身份证:622102195903130411,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9号金港湾小区1号楼3单元401号,联系电话:17718670278。现将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无视生效的法律判决、有意懈怠拖延执行判决,以及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兴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情况向巡查组领导做如下陈述。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我因与王国栋、王智僮、翁守平、田月英的民间借贷纠纷,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2017年3月21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90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国栋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6号楼2层8号铺的商业门点冻结过户及设定他项权的手续,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我也在法定期限内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7年9月22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9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国栋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我付清欠款509062.22元。
判决生效后,我依法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保全的财产,却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告知该财产已经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就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起诉王国栋、李军仁、赵菊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了。在这份调解书中,他们协议将此前由我申请且已被法院裁定保全的商铺折价130万元,待作为借款担保人的李军仁、赵菊芬向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清偿债务后,由王国栋协助过户给李军仁、赵菊芬。也就是说我虽然赢了官司,但现已无法就该财产要求强制执行,我申请保全的目的无法实现,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我于2018年4月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赔偿申请,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在五月初告知不受理我提起的司法赔偿案件。无奈之下,我就上述情况向酒泉市信访局进行了反映,同时向省院申诉此事,请求司法赔偿。
此后不久,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迫于压力多次与我联系,要求我别再去信访,并建议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信誓旦旦的说我一定会胜诉,到时候判决结果出来了就可以继续执行我之前申请保全的财产了,不会让我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经过再三考虑,最终我还是选择再相信他们一次。2018年6月我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经审理,2019年5月24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甘0902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被保全房屋的第二项、第三项条款。但随后,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李军仁、赵菊芬以“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以及我作为第三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9年11月13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甘09民终1102号判决”,判决认为在我已经做了财产保全并已被法院裁定保全的情况下,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我申请保全的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应予撤销。
2019年5月27日,我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李军仁以“一审、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以及我作为第三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此后,李军仁又以相同的理由向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结果仍然是维持二审判决,(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2019)甘09民终1102号判决生效已六年之久,我数次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都被以各种借口理由推诿拖延执行。
二、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兴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违法事实。
(2017)甘090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我诉王国栋、王智僮、翁守平、田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起诉王国栋、李军仁、赵菊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上三份法律文书均出自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兴国一人之手。王兴国在明知我已经对该财产(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6号楼2层8号商铺门点)依法申请了保全并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故意将我已保全的财产通过调解的方式处分给了“酒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栋、李军仁、赵菊芬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李军仁、赵菊芬”。致使我虽然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却已无法执行该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2017)甘090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是在未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并对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且已经被裁定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王兴国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将已经保全的财产违反法定程序,调解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无视生效的法律判决,懈怠、拖延执行,令我感到绝望、愤怒。
2022年,在我多方申诉的情况下,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可以按财产保全和判决将保全的房产执行给我,但时至今日的今年3月,法院办案人员再次通知我称,该保全房产不能执行给我。
距离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王国栋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我付清欠款509062.22元”判决已经过去六年之久。虽然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直维持了原审判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数次反反复复。视法律为儿戏,拒绝执行生效判决,使我的权益长期不得到法律的保护,我的债权始终没有得到清偿。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无视生效法律文书,违反程序、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有意拖延案件执行,让我在这六年之中四处奔走呼号,已身心俱疲!!!深感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在某些法官眼里就是笑话,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变成了空话、套话!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令我失望、绝望!
在我四处求告无门几近绝望之时,只能寄希望于各位领导!恳请领导对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彻查!并责令其履行职责的同时对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司法赔偿!
情况反映人:马惠明
2025年04月21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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